第238章 田赋_三国之群雄召唤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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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8章 田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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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田亩这个重要的资源永远都是百姓的根本,也是朝廷立足的根本。就算是在奴隶社会,脱离了传统的渔猎采集之后,进入农耕阶段是必然的事实。

  自从国家建立以来,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,经历了从国有到私有的过程。夏代没有文字,其土地制度无从知晓。商代虽有文字,但土地制度也没有明确的记载,甲骨文中的“田”字有不同的写法,但都有一个共同的象形特点,就是将土地划分为一个一个的小方块。后人推论,商代的土地国有制类似于西周、春秋时期的井田制。

  西周、春秋时期的井田制按照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的说法:“方里而井,井九百亩,其中为公田,八家皆私百亩,同养公田。”意即把900亩土地化成“井”字形的九个方块,每块100亩,中间一块为公田,其余八块为私田,分由八户耕种,公田则有八户共耕。公田、私田的分布不一定像孟子说的那么理想化,但井田制的核心问题是:不管是共同耕作的“公田”还是各个家庭耕种的“私田”,都只有使用权,而没有所有权。

  所谓的“溥天之下,莫非王土”,可以看成是对当时土地国有属性的概括。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“王”或“天子”,对土地享有最高的所有权。当然,周天子作为集中的土地国有制的总代表,其权利是通过分封制来体现的。周王将大部分土地封赐给诸侯和臣属,诸侯和臣属又将其领地的一部分以采邑形式分封给卿大夫,卿大夫再将一部分土地转赐给自己的家臣,形成等级土地占有关系。各等级的土地占有权通过宗法制度逐代继承。这也导致了名义上的“王有”、“国有”与实质上各级贵族的分割占有。说到底,这一制度的实质是天子与下级贵族共同享有土地的所有权。

  自春秋以降,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各诸侯国不断的改革,土地产权结构发生了剧烈变动,多级贵族所有制向其两极——国家与个体家庭集中。铁制农具的使用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成为可能,一方面,各诸侯国间的兼并战争、大型水利设施的修筑等要求强化国家权力,增加国家可以直接调配的人财物力,而贵族的世袭繁衍使上缴给上级贵族的贡赋越来越少,农奴的负担越来越重。以劳役地租为主要剥削形态的井田制难以维持,于是各国相继取消了“公田”与“私田”的差别,改进原来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,允许耕者长期占有固定的土地,使土地成为他们的“恒产”。

  春秋时期齐国的“案田而税”、晋国的“作爰田”、鲁国的“初税亩”等等,都是强化劳动者土地占有权、促进村社土地私有化的措施。

  西周初年,未见土地买卖的记载,从西周中期起,一些贵族便将其长期占有的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,并开始出现土地的交换活动,诸侯之间、诸侯与卿大夫之间、大夫与大夫之间的争田夺地已屡见不鲜,史籍中多有夺田、争田、取田的记载。春秋战国时期,卿大夫贵族的土地实际上已经逐步私有化,井田制的破坏,也正是从贵族土地的私有化开始。

  战国中叶,商鞅先后两次变法,变法的内容包括推行县制、重农抑商、奖励军功等诸多方面。其中一条变法的内容,就是“开阡陌封疆”,“阡陌”是不同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分界,“开阡陌封疆”从字面理解即打破旧有的田界。如果按董仲舒的解释,则是废除井田制,从法律层面上允许土地买卖。

  土地的私有化,当然并不意味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消失,而是以另外不同的方式存在。秦汉以至明清,国有土地大致有公田、屯田、学田、皇庄、官庄等名目。土地的私有化,只是导致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、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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